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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租营业执照该负何责

1999-10-09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邵2年前开了一个专营彩电的个体商店。今年初,将经营彩电的营业执照出租给他人,同乡郑小春想要这个执照,于是邵以一年7000元的价钱转借。春节前,一位顾客在郑小春处购得一台彩电,谁知回家看了没几个月,彩电就影像全无,顾客随即向消费者协会投诉,要求郑赔偿损失。郑承认所售彩电是生产厂家不明的冒牌货,并表示愿意赔偿买主的经济损失,可是,由于经营不善无力赔偿。顾客得知郑使用的执照是邵的营业执照,就向邵索赔。对此,邵感委屈:店不是自己开的,货不是自己买的,钱不是自己收的,赔偿为何要自己出?

根据《城乡个体户管理暂行条例实行细则》第14条规定:营业执照及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、出卖、出租、涂改、伪造,有以上行为的,没收其非法所得,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。另外,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37条规定: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,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。赔偿的数额参照第49条规定,要求相当于所购商品价款的2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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